記者楊忠翰/基隆報導
基隆市1名洪姓男子,先前偕友出遊時認識少女小敏(化名),2天後兩人就發生性行為,還以每週3次的頻率密集嘿咻,1年6個月下來高達192次;基隆地院認定洪男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192次,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
檢警調查,3年前洪男與多名友人同遊基隆市外木山,並結識未滿16歲的小敏,2人隨即互留聯絡方式,進而成為男女朋友;2人交往一年多後,因個性不合協議分手;孰料,小敏與洪男分手沒多久後,竟在國中學妹的手機內發現自己的裸照,懷疑是洪男外流,憤而前往警局報案;檢警調查後發現,裸照是洪男經小敏同意後拍攝,還查出洪男與少女小敏頻繁嘿咻。
小敏應訊時表示,她與洪男認識才2天,兩人在洪男住處發生性行為,並以每週3次的頻率,分別在洪男住處或自己家中嘿咻,從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間,性行為次數竟高達192次,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洪男;不僅如此,檢警追查照片外流經過後發現,洪男將裸照傳給女友小婷(化名),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他起訴。
洪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亦不否認與小敏每週嘿咻3次,一年半下來累計192次,法官以每罪判洪男4月徒刑,192次共判64年,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至於洪男散佈小敏裸照部分,他辯稱是為了炫耀小敏身材,才將照片傳給女友觀看,可能是對方看過後傳給2名女同學,他並未四處散布裸照;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洪男散布裸照給女友,因此判洪男無罪。
▲洪男嘿咻少女192次遭判2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