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昆慶、曾建勳/台北報導
有民眾日前要前往信義區百貨一間高端餐廳用餐,原本訂位13日晚間用餐,還預付了7900元訂金,也清楚餐廳規定,訂位時間三天內取消的話得收3成到5成的罰金,不過民眾在10日取消訂位,原以為還沒到三天內規定,但還是被扣了2370元的罰金,讓他不服。不過餐廳表示是認知有誤差,已取得共識,罰金可抵消費。
▲信義區一間高端餐廳遭民眾投訴。(圖/翻攝當事者餐廳)
眺望臺北市美景邊吃精緻料理,信義區百貨高端餐廳主打高級名酒,還有來自海外不同客座主廚規劃菜單,但有民眾日前要訂位前往用餐,原訂6月13日晚間七點半用餐,並預付訂金7900元,餐廳規定三天內取消訂位得沒收3成到5成訂金,但6月10日上午民眾因不喜歡當日的客座主廚決定取消地位,隔天發現被扣了2370元,讓他不服,認為比三天還早,不應被收取罰金。
▲民眾認為取消訂位遭扣2370元不合理。
民眾:「如果可以在三天內,後面再加一個備註說可能就是三天內是72小時啊,就是後面再備註一句話會比較沒有那麼多爭議。」、「應該是訂位之前就要先說明好吧。」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主任王治宇:「11日是兩天,10日是三天,三天前是10日以前,10日以前就會避免罰金產生,但他今日是6月10日才跟他講,那就不是在三天前,所以說業者照他自己訂的條款來要求扣30%的訂金的話,是符合他條款的規定。」
攤開餐廳訂位規定,用餐日前三天內「用餐當日,不列入計算」,將收訂金30%費用,根據規定,訂13日的位子,三天內代表10、11、12日,但民眾算法卻把用餐當天算進去,造成誤會。
▲消保官表示餐廳符合條款規定。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主任 王治宇:「衛福部這邊的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規定,它說訂金最多不能收超過兩成,那沒收的話也以兩成訂金為度。」
規定沒有強制,業者也回應事後和民眾取得共識,將罰金都抵用消費,對於引發爭議,誠心道歉。(整理:實習編輯紀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