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婦人前年開車送女兒上課,將車子停在學校對面,女兒過馬路時,被一台摩托車撞飛,導致兩人都受傷。摩托車騎士向婦人求償80萬,婦人也向對方提告。但檢察官認為,婦人本來可以迴轉把車停在學校前,卻擅自讓女兒穿越馬路,未盡監督義務,依傷害罪將婦人起訴。
宜蘭陳姓婦人前年12月開車送女兒上課,抵達學校後將車停在學校對面,讓女兒自己過馬路到學校,但卻被一台衝出的機車撞倒,婦人女兒屁股挫傷,騎士則傷至骨折並腰椎椎弓解離。
事後婦人提告騎士過失傷害,但檢察官認為,婦人女兒的傷無法證明是車禍所造成,判騎士無罪,而婦人讓孩子穿越車道害騎士摔傷,反被起訴。陳姓婦人表示:「13歲的小孩,在父母的監看下過馬路,我覺得是合理。」認為13歲的小孩要父母牽著過馬路,才是不合常理。
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沈念祖則認為,婦人並未盡到監督義務,將小孩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也並未走行人穿越道或陸橋,才會導致騎士經過摔傷。陳姓婦人一時疏忽,一念之間讓兩人受傷,也讓自己吃上官司。(整理:實習編輯陳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