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宜蘭市一名年逾60歲的李姓男子,20多年前曾對女友潑酸入獄,出獄後不知悔改,5年前又懷疑同居女友另結新歡再次潑酸,導致同居女友毀容,犯案後還留言恐嚇女方。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3)日依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07年10月假釋出獄後,與方姓女友同居,但他懷疑方女另結新歡,於2014年6月2日凌晨4時許,在住處電梯入口處,朝方女潑灑硫酸後逃逸,方女遭毀容,全身有35%灼傷,右眼瞼外翻等傷害。李男逃匿期間,還多次在網路留言「討救兵,沒用,問題的根本沒解決,等死. . . . . . !」、「妳真不信邪,天不怕地不怕,妳真玩火自焚,等. . . . . . 」等文字恐嚇,方女心生畏懼報案。
二審依重傷害罪,將李男判處7年6月,恐嚇罪判處10月,合併判8年,但最高法院將重傷害罪撤銷,發回更審,恐嚇罪部分已先行定讞。
▲恐怖情人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重傷害部分,歷審認為,1998年間,李男也是懷疑女友不忠,對女友潑灑硫酸被依重傷害罪判處9年定讞後入獄,假釋出獄後,又以相同手法再犯案,且犯後未罷手,再三恐嚇被害人,沒有悔意,維持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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