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客運一名57歲趙姓女司機,去年1月底下午,駕駛公車沿著淡水區新生街要左轉新民街時,不慎撞上65歲林姓婦人,造成她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林婦的4名子女,難以接受此殘酷事實,夜夜難眠,終日以淚洗面,因此除要求趙女及淡水客運需賠償支出的喪葬費外,各自也請求精神慰撫金2百萬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淡水客運與趙姓司機須連帶賠償462萬餘元。
▲救護人員替林婦包紮。(資料照/翻攝畫面)
據悉,趙姓女公車司機,去年1月30日下午4時許,駕駛R36公車,沿淡水區新生街,左轉新民街時,撞上過馬路的林姓婦人,導致林婦送醫後宣告不治。
林婦的4名子女主張,趙女疏未注意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的情況,在左轉時未禮讓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母親先行,導致遭撞擊顱內出血死亡;此外,4人至今無法接受此殘酷事實,夜夜難以成眠,終日以淚洗面,要求趙女及淡水客運需處理已支出的喪葬費用85萬餘元外,另各請求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
▲救護人員替林婦包紮。(資料照/翻攝畫面)
趙姓女司機辯稱,當時她正在確認左側照後鏡中的狀況,是林姓婦人突然快速通過馬路,才會導致她撞上,此外,她更表示,林婦子女要求的精神慰撫金實在太高,認為應以30萬元較適當。
淡水客運也稱,林婦若按照她原本的速度,或是停止行進,就不會發生這起事故,但林婦卻加速過馬路才會導致趙姓司機閃避不及撞上;此外,也認為林婦子女幽囚的精神慰撫金過高,公司雖可勉力負擔,但趙女若以每年50萬元收入計算,須不吃不喝16年才能還清,因此希望能夠降低。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為,趙女在左轉進入新民街之前,已有充分時間及良好視距可以清楚看見手撐顯目藍色雨傘的林姓婦人,此外,林婦當時屬正常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線上,並非突然出現,因此認定趙女確有過失,林婦並無照女所辯稱的過失之處。
而針對賠償金額部分,法官認為,趙女執行務中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因此淡水客運遭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非無據;考量趙女的過失造成林婦子女遇此喪親之痛,均受精神上相當的痛苦,因此判淡水客運及趙姓女司機須賠償462萬餘元的喪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警方到場調查車禍事故原因。(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