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車駕駛國道慘死!家屬申請職災補償受挫 法官霸氣判決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2016年8月間,一名駕駛砂石車的林姓男子,行經國3隧道時,不慎自撞撞隧道牆壁慘死,家屬事後向林男任職的交通公司,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金,但公司卻主張因林男被驗出體內有酒精成分,認為林男也有過失責任,導致保險公司不願理賠,目前仍在訴訟中,等待最終判決才能認定,事故原因是否和酒駕有關。但此說法卻遭高院駁斥,認為林男「職災死亡補償金並非損害賠償」,無過失相抵規定,加上警方研判事故發生原因,為「車輛脫落或胎爆裂」,專家鑑定也研判是「車輛左前輪定位不佳,以致超載或長期使用而造成爆胎的可能性較大」,並未指出是酒駕造成,所以判決交通公司敗訴,必須賠償林男家屬181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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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交通公司敗訴,須賠償家屬181萬多元。(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了解,擔任砂石車駕駛的林男,於2016年8月3日上午,被公司委派自新北市樹林區載運砂石至汐止區,卻在行經國3北上28.4公里處,不慎自撞隧道牆壁致死,林妻與子女事後向交通公司請領「職災死亡補償金」,要求支付林男的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共計181多萬元。但交通公司卻指稱,因林男請託辦理勞工保險轉出作業,導致公司喪失勞工保險條例死亡保險的請領請求權,所以主張抵銷、無須負擔死亡給付部分,加上林男被驗出體內有酒精成分,也有部分過失。但高院審理後,認定林男於載運砂石途中死亡,確屬於職業災害無誤,家屬有權依照動基準請領死亡補償。

高院還指出,事故的肇事原因經警方研判為「車輛脫落或胎爆裂」,另外,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也研判事故原因為「車輛左前輪定位不佳,以致超載或長期使用而造成爆胎的可能性較大」,並沒有指出事故發生為酒駕,認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是為保障勞工並非損害賠償,沒有過失相抵的問題,雇主不得拒絕賠償。而高院也指出,雇主本來就有義務幫勞工投保,林男勞保險轉出不可歸責於他,因此家屬請求本件職災補償金並無違反誠信原則,判交通公司全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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