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覬覦少女美色拽回家「強制猥褻」 色副理辯強吻算性騷擾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某工廠呂姓男副理見剛到職的17歲少女小佳(化名)頗具姿色,竟趁深夜作業期間,將小佳強拽回租屋處對其強吻,小佳極力反抗趁隙逃出報案;桃園地院一審判呂男8月徒刑,呂男上訴堅稱沒有強制猥褻之犯意,主張小佳反抗後他便已停手,且未摸到其他部位,應以性騷擾論罪,但經高等法院審酌,認定呂男不顧小佳反抗,以「強暴」方法強行親吻其嘴唇,應依強制猥褻論罪,而非只是性騷擾,因此駁回呂男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少女在工廠遭男副理強拽回其租屋處強吻,副理挨告主張應以性騷擾論罪,遭法官駁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呂男於2016年11月間,因覬覦少女小佳美色,在小佳才到職5天,就趁工廠凌晨作業時間,當眾將小佳從生產線上帶走,並一路搭肩強拉她回到租屋處,呂男進屋後就獸性大發,將小佳面罩扯掉,並將她壓制在床上,對其強行親吻嘴唇,小佳嚇得不斷向呂男拳打腳踢,極力反抗,最後才趁隙衝出門外求救,並向警方報案。

呂男到案後辯稱,是因小佳同意與他返家,認為小佳對他也有好感,可能是雙方在認知上有所差距,讓他誤以為可以親吻對方,但小佳反抗時他就馬上停手,強調絕對沒有制猥褻的犯意,並且沒有摸到小佳的其他部位,所以應以性騷擾論罪。

高院認為,若未經同意以「強暴」方法親吻他人嘴唇,已達侵害性自主權的程度,應屬強制猥褻行為,並非僅止於性騷擾而已;高院審酌,呂男藉由權勢地位,在廠區生產線當眾將小佳強行帶回租屋處,將小佳強壓在床上,並拉住其雙手、按住頭部,進而強行親吻其嘴唇,致使小佳感到恐懼反抗掙扎,顯見呂男是以強暴方式妨害小佳的性形成自由,侵害其性自主權,呂男猥褻行徑囂張,惡性不輕,造成小佳身心受創,犯後還飾詞狡辯是小佳對他有好感,將其掙扎閃躲曲解成害羞閃避,讓小佳再度受到傷害,毫無悔意,加上呂男曾涉毒品案件,於5年內再犯本案,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認定原審將他依強制猥褻罪量刑8月,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濫用權限情形,因此駁回呂男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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