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70歲林姓老婦,因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簡男每月須給付她8375元,一審法官裁准後,簡男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自己4歲時就與母親分開,被送到桃園大溪爺爺家,認為母親未盡撫養義務,應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應予免除扶養義務,二審法官審理後,駁回原裁定,簡男無須支付母親費用,本案不得再抗告。
簡男主張,自小就與母親分離,被送到桃園大溪爺爺家居住,認為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應予免除扶養義務;林婦對兒子的主張,並未表達任何意見。
簡男的舅舅出庭證稱,簡男大約從4、5歲時,便由他父親所撫養,他與簡男僅差6歲,2人一起長大,從未見過林婦前來探望過簡男。
二審法官認為,林婦在簡男4、5歲時就未盡撫養義務,將他置於祖父家,未予聞問,實屬情節重大,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核屬有據。
法官考量,簡男提起抗告後,才提出主張及證據,原審裁定未及審酌上情,簡男抗告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更為裁定,為有理由,同意廢棄原裁定,簡男無須支付母親費用確定。
▲二審法官駁回原裁定,簡男無須支付母親費用確定。(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