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王姓女子,先前與張姓男友交往時,偷偷在旅館拍下對方睡臉,並於分手後傳給張男前女友,還提及「他的鳥很小」等字句,張男不甘平白受辱,憤而提出告訴並求償13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王女將張男照片傳給他人,此舉確實侵犯隱私權,遂判王女應賠償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主張,2017年他與王女交往時,曾一起到商務旅館過夜,王女並未經過他的同意,逕自用手機拍下他的睡臉,以及裸上半身的照片;兩人因細故分手後,王女將照片傳給他的前女友,明顯侵害他的隱私權;不僅如此,王女還傳送「他喜歡用側面」、「喜歡摸我的奶」、「他的鳥很小」、「社會敗類沒兩樣」等訊息,他的前女友便將照片搭配訊息散布於眾,遂要求王女賠償130萬元。
王女則辯稱,她為了宣示自己和張男的關係,才會傳照片給對方前女友,而且照片中男友五官不算清晰,即使有侵害隱私權之疑慮,影響也不大;至於她傳給張男前女友之訊息,純粹是分享她和男友之間的私密內容,等於是表達自己的親身見聞,並非有意散布於眾。
法官勘驗照片後發現,照片是男子熟睡的側臉,側面輪廓足以辨識是張男,而且張男下榻商務旅館時,客觀上屬於住宅性質,房間內的睡眠屬於私密活動,王女未經張男同意,逕自拍下睡臉再傳給對方前女友,已經侵害張男隱私權,遂判王女應賠償1萬元。
至於張男主張名譽權受損部分,法官則認為,王女將照片及訊息傳給張男前女友,事後遭前女友對外散布,但張男無法舉證王女有散布意圖,前女友將照片及訊息散布於眾之行為,王女亦未參與其中,認定王女並未侵害張男名譽權,因此駁回這部分請求。
▲王女與張男分手後,還傳送對方睡臉照給他的前女友。(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