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一名林姓男警,102年間在網路上結識謝姓熟女成為網友,謝女曾因經濟狀況不佳,向林員借款5千元,後續再次向林員借款時,林員竟藉機將謝女帶往苗栗山區,要求對方「當我的小老婆」遭拒後,竟在車內強脫對方衣物欲性侵,後因無法勃起,轉而要求對方替自己口交並指侵得逞;林員挨告後,不但供稱自己是在「蒐證」,更聲稱是對方主動爬到他身上,抵抗不住誘惑才發生關係,但法官不予採信林員說法,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2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法官認為一審判刑堪稱適妥,因此駁回上訴,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員警在102年間,在網路上結識曾從事警界宣導品買賣業務的謝女,雙方成為網友關係,106年2月時,謝女曾因經濟狀況不佳,向林員借款5千元,同年8月間,謝女再度傳訊林員借款,林員一口答應出借10萬元給對方,並相約8月2日在苗栗見面,但謝女上車後,林員卻帶著她到通霄鎮、銅鑼鄉、龍鳳漁港等處閒晃,甚至詢問謝女「要不要一起去泡溫泉、要不要當我的小老婆、可以給妳生活費」,卻均遭謝女婉拒。
當天晚間7時許,林員將車輛開往人煙稀少的山區道路後,將車輛停在路邊,突然強吻謝女,並伸手襲胸及下體得逞,林員原欲下體性侵對方,但因無法勃起而作罷,轉而要求謝女替他口交,並以手指性侵得逞,事後丟下1千元讓謝女搭車返家,更在網路上聲稱遭謝女色誘、詐騙、恐嚇;謝女看到貼文後不甘受辱,因而前往醫院驗傷報警提告。
林員到案後全盤否認犯行,辯稱謝女在警界從事詐騙行為,自己是在蒐證,事前也已向督察報告,小老婆、泡溫泉等語全是謝女捏造的,更反咬是謝女主動脫下內衣褲,爬到他身上要替他口交,甚至還主動拉他的手撫摸她雙乳及下體,自己雖曾嘗試將對方推開,但最後自己抵擋不了誘惑才與她發生關係,整個過程謝女都未抗拒。
法官審理時,找來林員主管詢問,均表示未曾收到林員主動向督察報告此事,另外比對林員身高173公分,體重80公斤,謝女僅152公分,身材條件明顯有差距,倘若謝女主動求歡,林男若拒絕要將她推開,應該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再者,謝女後肩、背、腰部都有刮擦傷,臀、腿多處瘀青,很難想像雙方是合意性交所造成的傷勢,因此不予採信林員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嫌判他4年2月徒刑。
林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辯詞與一審時相似,另又辯稱,謝女不只誘惑他,還利用同樣手法誘惑他人,藉此拿到把柄,向警察機關要求和解賠償;此外他更稱,謝女提告前,曾透過律師致電給他,索討80萬元遭拒後才提告,認為是遭對方「仙人跳」。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林員一再反咬是對方色誘,更稱遭仙人跳,已造成謝女二度傷害,認為一審判決堪稱適妥,因此駁回上訴。
▲林員性侵謝女,遭判刑4年2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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