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南報導
台南市1名林姓人妻,先前與王姓男子相約看電影,還在對方客房過夜,甚至將替換衣物留在王家,林女丈夫遂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林女否認與王男有曖昧關係,兩人情同兄妹,下班後會相約看電影;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兩人過從甚密,因此判准離婚,林女還須賠償丈夫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女丈夫主張,前年1月間他與妻子完成婚姻大事,卻發現對方日漸冷淡,妻子手機內還有曖昧對話,王男表示:「我要帶妳去外島!」,妻子則回:「我覺得你快把持不住了!」,不僅如此,妻子還留下「我的化妝品在你那裡!」、「我剛梳頭髮時,把掉的頭髮放在桌上忘了丟掉,再麻煩你~歹勢喔」等字句,顯示妻子多次留宿王家過夜,他認為難再維持婚姻關係,遂向法官訴請離婚。
林女應訊時否認與王男有姦情,反指婚後丈夫未曾給付生活費用,還經常外出不在家,對她生活作息毫不在意;尤有甚者,丈夫放假在家時沈迷電玩,還會任意生氣辱罵她,完全無視她內心感受,一再誣指她與王男通姦,倘若婚姻難以維持,應歸咎於丈夫。
法官指出,林女供稱丈夫未曾給過生活費用,平時在家沈迷電玩之中,動輒發脾氣辱罵她,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林女丈夫認定妻子與王男合意性交,全因妻子曾多次前往王家過夜,卻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林女不顧已婚身分,與王男相約看電影,還到對方住家過夜,明顯違背婚姻契約,導致丈夫精神蒙受極大痛苦,儘管兩人並無通姦事實,但林女坦承多次在王家留宿,對丈夫打擊甚大,因此判林女必須賠償丈夫20萬元。
▲林女多次到小王家過夜,丈夫憤而訴請離婚。(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