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2371)2017年改選董事會,市場派、公司派爭論不斷。當時大同公司審查被提名人資格,剔除楊永明、欣同公司林宏信等3人的候選人資格,選出林郭文艷、林蔚山等9席董事、3席獨立董事,欣同公司不服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一審被判敗訴,二審高等法院30日宣判,原判決廢棄,大同公司股東常會決議無效。
▲大同公司紛擾多年的經營權之爭,至今尚未落幕。(圖/中央社)
根據判決,大同公司於2017年5月11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持有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提名董事。欣同公司等因持有大同股份1.7%,因此提名楊永明、林宏信為董事候選人,提名林鵬良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大同公司於2個月前進行被提名人審查時,以檢附文件不齊備為由,剔除楊永明等3人的候選人資格。
欣同公司認為,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均違反修正前《公司法》規定股東平等原則,召集程序、決議方式亦有違法,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提起訴訟。先位訴請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一審駁回欣同公司決議無效之訴,但就撤銷股東會決議部分判決勝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修正前《公司法》規定,被提名人僅需提出當選後願意擔任董事的承諾書,因此楊永明等人無須另行提出「法人股東欣同公司」的承諾書及聲明書。
雖然欣同公司應提出持有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但並未限定文件的形式,且欣同公司已提出證券帳戶的證券餘額查詢單,已足以作為持有股數的證明,獨立董事候選人則無須提出。因此,大同公司將楊永明等人的資格剔除,違反《公司法》規定,該董事會決議應屬無效。
法官認為,股東會僅能就大同公司提名的林蔚山等9人選任董事、獨董,等於對提名股東增加無形限制,違法排除少數股東的提名權,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