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黃姓男子,前年間與飯店女副理小敏(化名)喝酒,結束後一同前往旅館過夜並發生性行為,但黃男未經對方同意偷拍裸照,還傳給好友炫耀,友人再將裸照傳到百人群組;事後小敏憤而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判黃男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7年9月底深夜時分,黃男與小敏到夜店狂歡喝酒,隔天凌晨一同前往嘿咻,完事後黃男拿出手機,悄悄拍下小敏裸照,並利用LINE傳給好友炫耀;友人再將裸照上傳至120多人的群組,流傳時間長達數月之久。
黃男應訊時坦承犯行,法官遂依妨害秘密罪判他8月徒刑,黃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仍在審理中;黃男友人則涉犯妨害風化罪,檢方另案偵辦中;事後小敏身心受創,還一度出現輕生舉動,必須接受心理治療,方能維持正常生活,憤而提告並請求黃男賠償200萬元。
黃男應訊時辯稱,他無意爭執偷拍裸照一事,但對方請求金額實在太高,他財力不足無法賠償;法官認為,黃男坦承偷拍裸照,嚴重侵害女方隱私,考量雙方學經歷、財產等狀況,判黃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黃男與飯店女副理一夜情後,不但偷拍對方裸照,還傳給好友炫耀。(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