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鬆綁勞工訴訟障礙 減輕勞工起訴負擔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勞工打勞資爭議官司,礙於不少訴訟門檻,導致即使台灣每年大約有2.7萬件勞資爭議事件,但真正進入訴訟的案件卻僅有4千多件,且即便勞工向勞工局聲請調解,結果亦往往不如勞工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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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要打官司,不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打官司,勞工可於「勞務所在地」提出訴訟。(圖/擷自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YT畫面)

有鑑於此,司法院將於109年元旦起實施《勞動事件法》,明定規範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藉由提升訴訟實質平等,確保勞工可依法確實獲得保障。

過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的「以原就被」原則,原告若要提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打官司,假設總公司設在台北,但高雄分公司的勞工要告資方,就必須到台北提出,這不僅耗費時間精力,同時也要另外負擔食宿、交通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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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要打官司,可於「勞務所在地」提出訴訟,大大降低了訴訟所需預先繳納的「裁判費」。(圖/擷自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YT畫面)

為此,《勞動事件法》特別增加了便利性,勞工可於「勞務所在地」提出訴訟,因此前項舉例的高雄分公司勞工即可在高雄提告,不需要再前往台北;此外,也降低了提出訴訟所需預先繳納的「裁判費」。

《勞動事件法》中也要求資方有義務提供相關文書證明,例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如果資方不依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勞工的主張是具真實性的。

另外,若是勞工主張資方解雇不合法,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也可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分,要求資方在訴訟終結前繼續僱用與給付工資。

法院若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且繼續僱用不會造成資方困難,就會允准,而資方在訴訟期間就必須要持續僱用並給付薪資給提告勞工,以維持勞工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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