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2014年3月間,擔任不動產加盟店負責人的黃姓男子,看上一處曾發生墜樓命案的房地,讓房仲鄭姓員工以480萬低價購入,前屋主許姓男子在買賣時也坦言曾發生命案,並於在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事實,之後黃男、鄭男尋覓買家,為順利將房地出售,竟未主動告知是凶宅,甚至在買主鄭姓男子詢問時,也刻意隱匿事實,最後雙方以639萬成交。不料鄭男事後打聽得知是凶宅,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橋頭地院審理後,判黃男有期徒刑5月、房仲鄭男4月,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2房仲隱匿凶宅訊息轉手賣遭判刑。(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4年3月間,讓員工鄭姓房仲賣下一處曾發生命案的凶宅,前屋者在買賣時曾坦言,母親因癌末而墜樓輕生,並於在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事實,雙方最後以480萬低價成交。後來新買家鄭男有意購入,但黃男、鄭男與之接洽時,不但未主動告知是凶宅,甚至在鄭男詢問時,也刻意隱瞞事實,鄭男之後以639萬買下,該處房地獲利159萬。沒想到3個月後,新屋主鄭男被鄰居輾轉告知是凶宅,查證之後氣得告上法院。
雖然黃男、鄭男否認詐欺,不過經法院調查,發現前任屋主許男曾告知為凶宅,也有在買賣契約上註明,認為黃、鄭2人先是以低價購入凶宅,之後隱匿訊息,再轉手高價售出,共獲利159萬元,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但審酌他們願意買回爭議房地,並賠償被害屋主損失,因此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判黃男5月、鄭男4月有期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15萬元、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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