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雖然漏水不算是重大瑕疵,但卻是多數買方購屋最避之唯恐不及的麻煩;然而,交屋後才發現的房屋漏水究竟該由誰負責?專家表示,只要發現後在六個月內通知賣方,都能請求解除契約的主張,向賣方提出修繕請求,若通知對方後六個月內賣方不處理,就要告上法院。
▲房屋交屋後,發現瑕疵,賣方要負責嗎?(圖/翻攝自蕭琪琳YT頻道)
房屋漏水爭議向來名列房產交易糾紛前3名,從交屋時起算5年,賣方對標的物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中華民國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蕭琪琳表示,賣方常主張未來交屋,就以買方看到的現況交屋,不負任何擔保責任,並要求寫入買賣契約書中,然而發生瑕疵問題後,是不是賣方就不須要負責?未來發生爭執,賣方還是有責任。
▲房屋交屋後,發現瑕疵,賣方要負責嗎?(圖/翻攝自蕭琪琳YT頻道)
蕭琪琳也表示,賣方若有明確、清楚指出瑕疵處,並聲明不負擔保責任,賣方的確可以免責,例如:賣方清楚告知「我廁所的天花板有漏水」,或「這間房子就是凶宅或是海砂屋」。不過專家也提醒,根據《民法》354條,售屋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只要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半年內通知屋主,就可以依法請屋主擔起瑕疵擔保責任。
▼【交屋後發現漏水 賣方要負責嗎?】(影片來自YouTube-永豐建經頻道,若遭移除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