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苗栗縣警局一名羅姓員警,2017年間與一名未滿16歲少女達成協議,以1萬元為代價進行性交易,遭台北市警局少年隊查獲,經苗栗地院審理後,判刑5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而司法院公務逞戒委員會審理後,判他降一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據悉,羅員利用未滿16歲的少女年幼無知,對性觀念尚未成熟,竟在2017年5月間,徵得對方同意後,約定以1萬元為代價,在後龍一間汽車旅館中進行性交易,事後遭台北市少年警察隊查獲,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並遭起訴。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羅員犯罪事實明確,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5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確定,羅員事後更遭內政部移送司法院公務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認為,羅員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他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必要,又考量他經通知未提出答辯,因此判他降一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羅員竟趁少女年幼無知,以1萬元為代價,跟她進行性交易。(示意圖)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