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妻大吵車上喝到爛醉睡死 法官「無法證明他開車」判無罪

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蔡姓男子,去年11月間,駕車到一間超商外,喝了2瓶清酒後,在車上呼呼大睡,警方巡邏經過,聞到他身上濃濃酒味,對他酒測後,發現酒測值0.57毫克,當場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蔡男喊冤表示,當天與妻子吵架,駕車到超商買酒,喝完之後就在車內睡覺,過程並未移動過車輛,且事前也並未飲酒;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時,發現蔡男事發前駕駛行為正常,因此採信他的說法,判他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去年11月3日凌晨4時41分許,因發動轎車引擎,停放在高雄市路竹區中興路,而被警方盤查,經對他酒測後,發現酒測值0.57毫克,當場將他逮捕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蔡男庭訊時否認公共危險犯行,辯稱當晚與妻子吵架後,駕車到超商原打算買東西吃,但沒看到想吃的,便買了一瓶清酒,但擔心回家喝酒又會被太太罵,因此就回到車上發動引擎吹冷氣,將清酒喝完之後,就在車上呼呼大睡,直到警方過來敲他車窗,他才驚醒。他更堅稱,當天出門前並未飲酒,在車內飲酒後,也並未駕駛車輛,僅在車上吹冷氣。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蔡男當天凌晨4時20分許,駕車行經路竹區中正路與中興路口,打右轉方向燈右轉後,向前繼續行駛,在轉彎、行車過程未見有任何異常、不穩或左右搖擺等可疑為醉態駕駛的狀況,因此認定蔡男的供詞並非不可採信。

橋頭地院法官認為,檢警既不能證明蔡男駕車前曾有喝酒,也無法認定從蔡男在車上喝酒後,到警方查獲前曾移動、行駛過車輛,更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蔡男有酒駕,因此判他無罪。可上訴。

酒測, 酒駕,臨檢。

▲法官採信蔡男說法,因此判他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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