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何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前年1月間凌晨,持玩具槍行搶林姓計程車司機3300元,何男遭逮後辯稱,只是想借錢,對方也有答應借款;而林男也代為求情稱,何男行搶時還有說「不好意思」,他也認為何男尚有良知,因此留在現場等了他10分鐘,但桃園地院法官不予採信何男說詞,依加重強盜罪嫌判他7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何男因缺錢花用,竟攜帶凶器,前年1月25日凌晨4時許,搭乘林姓運將轎車,行經龜山區紅寶一街與東萬壽路口時,持玩具槍指向林男要求他交付款項,得手3300元後逃逸。
何男遭逮後否認犯行,辯稱他是想跟林姓運將借錢,他確實有說會還錢,也記得對方有答應,還叫他一定要還錢,後來從朋友住處下來時,看到運將已經報警,他只好先離開;何男律師則稱,何男雖持槍恫嚇,導致林姓運將心生畏懼,但何男並未有任何暴力壓制或攻擊行為,應不構成加重強盜,僅構成恐嚇取財。
林姓運將出庭時則稱,過去就曾載過何男,那時覺得有緣份遇到,因此在某社區陪他等朋友約20分鐘,期間說要去救朋友,身上現金不夠,過沒多久何男就掏出傢伙,由於當時光線昏暗無法辨識是真槍還假槍,他不可能跟他拚,因此就將身上的錢拿給他。
林男事後還代為求情,我覺得何男還有救,他逃跑時還曾下車跟他說「我在這邊等你10分鐘」,而他當時覺得何男還有一點良知在,因此真的有在那邊等;他接著說,何男亮槍前所有表現都很正常,「今天你要去搶一個人的時候你會跟他說不好意思嗎?」等語。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林男當時在無法辨識槍枝真偽狀況,加上車內空間極為狹小,人體肢體伸展、運動程度受限,自會感到生命安全受有現實威脅,遂自行交付計程車內所有現金,因此不予採信何男與其律師說法。
法官認為,何男當時正值青壯年,卻不思循正當工作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持玩具手槍脅迫計程車司機,以強盜財物獲取不法利益,致使林男陷於不能抗拒情形,漠視他人人身自由,破壞社會秩序匪淺,造成林男心理承受恐懼,更影響社會治安信賴及觀感,因此依加重強盜罪嫌判他7年2月徒刑。可上訴。
▲何男持玩具槍行搶,遭判處7年2月徒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