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眾租房怕遇到惡房東,其實房東也怕惡房客。近期就有案例是,菜鳥女房東出租房子,房客才租屋幾個月,就開始欠租,等到都將2個月押金扣抵完畢,房客還是耍賴不搬,也不繳租金了。法律專家就建議,房東最好要將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才能跳過冗長訴訟,直接進入強制執行。
▲房東要瞭解租賃的法律關係,善加運用才能避免被惡房客欺負。(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根據《民法》第440條第2項,在房客租金積欠總額達2個月以上,房東即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客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若未在期限內支付,房東就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但該菜鳥女房東趕不走房客,就是因為終止租約後,房東必須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且確定判決之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但這樣的過程耗時數月,甚至長達1、2年,這段期間房東必須頭痛處理訴訟問題,甚至也沒有租金收入。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提醒,要避免遇到耍賴、不繳租金的房客,最好就是簽約時直接將契約書進行公證,雖然要多一筆費用,但對房東是很大的保障。如此面對欠租不搬遷情形,有公證過的租賃契約書,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跳過擾民的訴訟程序,房東不必擔心自己反成為弱勢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