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遠東航空女機師捨棄月領12萬9000元的高薪離職,遠航因此向陳女求償202萬元,理由是簽約10年卻只做了3年不到。一審判決陳女及另2位連帶保證人,應賠償47萬4338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陳女及保證人需賠償遠航19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高院法官認為,按契約中的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女副機師離職,應賠償遠東航空191萬餘元。(圖/資料畫面)
根據遠航的主張,陳女於2010年9月起,與遠航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約中明訂,陳女參加訓練後,自正式任用起,需在遠航服務至少10年。陳女於2011年當上副機師,但僅任職不到3年,於2014年10月離職,因此按約定,需賠償訓練費加生活津貼共304萬元,在經濟算並扣除陳女未領的薪資,共需賠償202萬元。
不過陳女反駁,強調雖然契約中有最低年限規定,但自她取得民航檢定證照以來,遠航皆未另行要求簽訂最低年限契約,因此不必賠償。但法官認定契約中最低年限規定,遠航3階段的養成訓練費用為161萬元,加上為提供訓練支出的成本及保險等費用,陳女3人應連帶賠償19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