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37歲鍾姓男子,前年10月28日凌晨進入苗栗縣三義鄉一家便利商店,持刀砍傷女店員並搶走1602元及2包菸,警方循線將他逮捕。法官庭訊時,鍾男辯稱「不是我」,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便利商店搶匪「鬼頭」圖騰及刷白特徵等證物與警方扣案牛仔褲相同,因此寫了2萬多字判決書,判鍾男8年2個月徒刑,可上訴。
▲鍾男行搶所穿的褲子。(圖/翻攝畫面)
▲鍾男行搶過程被監視器拍下。(圖/翻攝畫面)
判決書指出,鍾男前年10月28日凌晨零時許,鍾男戴全罩式安全帽、口罩及手套,持水果刀到苗栗縣三義鄉一家便利商店,直接抵住女店員的腰部,推擠進收銀區櫃台後方,恐嚇「把錢拿出來,開抽屜,開抽屜」,用刀劃傷女店員左手臂,搶走收銀機內1602元,並隨手拿取收銀台後方陳列架的香菸2包逃逸。
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循線3個小時後將鍾男逮捕送辦,檢方審理後,鍾男被依攜帶兇器強盜罪起訴。法官庭訊時,鍾男否認他是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行搶男子,辯稱他因遭騙錢,開車在被搶店家附近徘徊找人,後來警方查扣的1包香菸是員警請他抽的,不知道跟被搶的香菸是同一款。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便利商店搶匪「鬼頭」圖騰及刷白特徵等證物與警方扣案牛仔褲相同,且扣案的香菸的浮水印、鋼印與遭搶的同批,因此不採信鍾男說詞,依兇器強盜罪判鍾男8年2個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