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男子阿文(化名),前年7月間,趁與年僅10歲的表妹小芳(化名)獨處時,趁機脫光她衣褲性侵得逞,小芳當晚用餐時,情緒潰堤向母親哭訴此事,阿文獸行這才曝光,高雄地院審理時,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阿文7年6月徒刑,阿文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遭高雄高分院駁回。
判決指出,小芳前年7月3日返回高雄鳳山外婆家時,表哥阿明趁著與她在2樓房間獨處的機會,強行脫下小芳的內褲,不顧小芳極力反抗,仍性侵得逞;當天晚間,小芳返家用餐時,突然崩潰大哭,經母親詢問後,小芳向母親哭訴此事,全案這才曝光。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阿文與小芳具有親戚關係,但他卻為逞一己私慾,在小芳明確以肢體表達抗拒之意後,仍違反她意願,強行性侵得逞,造成小芳健康及人格健全發展既深且遠,迄今仍未與小芳及其母親達成和解;考量他審理時坦承犯行,因此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6月徒刑。
阿文認為判刑太重,上訴高雄高分院後,辯護人主張,阿文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本案前,就已向偵查機關坦承犯行,請求自首減輕其刑。
高分院法官卻認為,小芳事發當晚前往報案時,就已向員警表示嫌疑人就是阿文,且有員警登記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可見員警在接獲報案時,就已得知嫌疑人身分及其犯罪嫌疑,而阿文事隔2天後才到警局接受調查並坦承犯行,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所規定的自首要件,因此駁回阿文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阿文性侵小芳得逞,遭判刑7年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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