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被控夥同女子邱晉芛105年間涉嫌在「台灣民政府」前放火,一審各判刑1年2月、8月。高院今天各改判9月、7月,可上訴。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圖)被控夥同女子邱晉芛105年間涉嫌在「台灣民政府」前放火,一審各判刑1年2月、8月。高院今天各改判9月、7月,可上訴。(圖/中央社)
李承龍與邱晉芛在民國105年7月間,開車前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門前,朝鐵柵門潑灑汽油放火,另以鐵鎚砸損「台灣政府中央會館」招牌。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馬達電源線罪、毀損罪,各判處李承龍1年2月、3月徒刑,另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馬達電源線罪判處邱晉芛有期徒刑8個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李承龍確有放火、毀損行為,邱女雖未參與潑灑汽油、點火,但與李承龍共同購買汽油,也知悉李的放火計畫,甚至直播放火行為,與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審認為,李承龍、邱晉芛共同放火燒燬「台灣民政府」鐵柵門的馬達電源線,客觀上並沒有延燒至警衛室的可能,一審認定有延燒至警衛室的可能,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且一審認定李承龍不符自首要件也不恰當,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李承龍、邱晉芛以激烈手段抗爭致生公共危險,且經網路現場直播,引發社會大眾恐慌,非僅造成財產損失,也危害社會治安,考量2人自首等情狀,就放火部分各判刑9月、7月,仍可上訴。
李承龍另涉及毀損招牌部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維持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此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