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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放火燒台灣民政府 李承龍二審改判9月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被控夥同女子邱晉芛105年間涉嫌在「台灣民政府」前放火,一審各判刑1年2月、8月。高院今天各改判9月、7月,可上訴。

石犬毀損案10/9二審宣判  李承龍求輕判前台北巿議員李承龍(左)被控毀損逸仙國小石犬案,一審遭判5月。李承龍4日在庭外受訪指出,在原審沒好好表達意見才上訴,這次二審法官讓他暢所欲言,希望法官有聽懂他說的,也期許10月9日上午10時宣判時,法官能判輕一點,因為這是二審定讞案件。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7年9月4日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圖)被控夥同女子邱晉芛105年間涉嫌在「台灣民政府」前放火,一審各判刑1年2月、8月。高院今天各改判9月、7月,可上訴。(圖/中央社)

李承龍與邱晉芛在民國105年7月間,開車前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門前,朝鐵柵門潑灑汽油放火,另以鐵鎚砸損「台灣政府中央會館」招牌。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馬達電源線罪、毀損罪,各判處李承龍1年2月、3月徒刑,另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馬達電源線罪判處邱晉芛有期徒刑8個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李承龍確有放火、毀損行為,邱女雖未參與潑灑汽油、點火,但與李承龍共同購買汽油,也知悉李的放火計畫,甚至直播放火行為,與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審認為,李承龍、邱晉芛共同放火燒燬「台灣民政府」鐵柵門的馬達電源線,客觀上並沒有延燒至警衛室的可能,一審認定有延燒至警衛室的可能,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且一審認定李承龍不符自首要件也不恰當,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李承龍、邱晉芛以激烈手段抗爭致生公共危險,且經網路現場直播,引發社會大眾恐慌,非僅造成財產損失,也危害社會治安,考量2人自首等情狀,就放火部分各判刑9月、7月,仍可上訴。

李承龍另涉及毀損招牌部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維持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此部分不得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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