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毀人生!他判無罪卻要坐牢20年 到70歲才能見天日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51歲男子黃明芳,過去因為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服刑13年後終於假釋出獄,重見天日的他珍惜與家人的團聚,10多年來安分守己,他之後於2009年八八風災過後,與人合作經營漂流木生意,結果雙方因為拆帳問題發生糾紛,黃明芳將自己所屬的漂流木僱工載走,卻遭合夥人控告涉嫌竊盜,高雄地院認定全案屬民事侵權,判他無罪,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卻採信證人供詞,認定黃明芳「沒有參與漂流木合夥生意」,於2011年7月間,依法將他判刑8月定讞。

監獄,入獄,服刑,犯人(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黃明芳宣判竊盜案無罪確定。(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因為當時黃明芳仍在假釋期間,所以遭判刑後被撤銷假釋,必須再回監獄服刑20年,他擔心入獄後妻小的生活,也認為因自己不懂法律,求助無門之下,竟夥同友人強盜富商好友林姓夫婦,黃僅得手7000多元,但同夥卻趁機盜走價值上億元的骨董,黃男遭逮捕後被判刑18年定讞,加上先前殺人案假釋撤銷的20年殘刑,最快也要到70多歲才有機會出獄。

黃明芳入獄後四處陳情,他認為若不是竊盜案遭冤判,也不會有後續的強盜案,讓他心灰意冷之下決定「幹一票大的」,後經監察院調查,認定高雄高分院審理黃的竊盜案時,未詳查事證、且審理過程證人證詞有矛盾,高雄高分檢研議認為判決確有違誤,於去年4月間聲請再審,去年7月18日判決結果出爐,判決黃明芳竊盜案無罪確定。黃的家屬接獲消息後,也難過感嘆當初的一場冤案,卻造成家人無法團聚,心中真的有苦說不出。

在嘉義監獄服刑的黃明芳,也特地寫信感謝冤獄平反協會及承審法官,並感謝各界的關心,黃的律師表示,因黃明芳在假釋期間,又犯下結夥強盜案,所以假釋仍遭撤銷,必須服完剩下的刑期。而黃明芳也感嘆「如果沒有竊盜?沒有被誣告?沒有被冤判?怎麼會有後面的案件?」只因當時一個錯誤念頭,讓他又再犯下強盜富商案,雖然竊盜案獲判無罪,但仍須服完20年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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