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台北市稅捐處將從2月1日到3月31日,全面清查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案件。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合併公司時的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土地再移轉時仍會被追繳。(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台北市稅捐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之後該土地再移轉時(包括買賣、贈與、交換、徵收、信託、法拍等),依規定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在未繳清稅款前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A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將記存在甲公司名下,稅捐處若查獲A土地再行移轉,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若甲公司僅移轉A土地部分持分,則稅捐處會按比例追繳該移轉部分持分的土地增值稅額。
台北市稅捐處提醒,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