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基隆報導
新北市瑞芳分局賴姓偵查佐,先前偵辦1起詐騙案時,竟以借錢為由,向詐騙集團成員索賄35萬元,再協助對方縱放共犯,檢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他起訴;基隆地院認為,賴員是單純借款,但免付利息1萬多元,仍屬不正利益,因此判他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周男與林男相互熟識,並將對方介紹給賴員認識;2017年4月間,賴員偵辦胡姓車手詐騙案件期間,進一步查出邵女與劉男為共犯,由於林男亦是詐騙集團成員,他擔心自己遭到牽連,遂向賴員表示希望不要繼續追查劉男。
事後賴員以借款為由,向周索賄20萬元,周男表示自己沒錢,但他會找林男給錢:林男籌到錢後交給周男,再由對方交給賴員;賴員得手後食髓知味,10天後又找上林男,並聲稱分局小隊長需要借錢,再次索賄15萬元。
賴柏瑞取得35萬元後,遂在製作胡男筆錄前,要求對方不要供出劉男,同時不通知邵女及劉男製作筆錄;2017年6月13日,劉男因案遭通緝自行投案,同年7月21日,邵女涉犯毒品案件遭羈押,賴員同樣未依法偵辦,明顯違背犯罪偵查職務。
後來督察組察覺賴員疑似索賄,遂將他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賴員驚覺事態嚴重,透過周男聯絡林男女友,並拜託對方帶林父到瑞芳分局,再將35萬元還給林父,但檢方仍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他起訴。
賴員律師辯稱,賴員借款時間為2017年3月到5月間,但賴員偵辦胡男詐欺案件為同年5月1日;賴員通知胡男到案說明後,這才懷疑邵女涉案;同年8月10日,賴員始知劉男涉案,他斷不可能以此辦案內容,向林男收受賄賂35萬元,因此兩人屬於單純借款。
法官認為,倘若賴員並未告知林男自己正在偵辦胡男詐欺案件,並進一步查出邵女及劉男涉案,林男豈會主動向人借款,再將35萬元轉借給賴員;再者,賴員並未提及劉男為共犯,亦未移送邵女,足認賴員借款35萬元,卻免付利息1萬6千多元,屬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二者具有對價關係。
法官指出,賴員自述父親左手3根手指遭機器壓碎,母親則罹患小兒麻痺,先前擔任偵查佐月薪約7萬元,停職期間僅領9千元,改做粗工收入約4萬元,考量賴員收受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因此判他5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新北市瑞芳分局賴姓偵查佐索賄35萬元遭判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