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應姓男子,去年酒後騎車遭警盤查,酒測值為0.19毫克,事後被罰150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事後應男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當時他並未發動引擎,只是用腳划車;新北地院認為,應男酒後以腳划車,行為不值得讚許,但此舉不能算是「駕駛機車」,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8月17日凌晨1時許,應男酒後騎車返家,而且未戴安全帽,警方隨即上前取締,赫然發現應男渾身散發酒味,當場要求他進行酒測,數值為0.19毫克,遂對他開罰150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
▲應男酒後以腳划動機車前進獲不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應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當時他想幫朋友停妥機車,遂直接坐在機車上面,然後用腳將機車划進停車格,絕無酒駕之情事;應男友人亦證稱:「那天我要騎車回去,應男不讓我騎車,要幫我把車子移動到停車格」、「我確定引擎沒有啟動,應男是用腳划動車子。」
警員則證稱,應男保證是在騎車,因為他左腳懸空,又開啟電門,還按住煞車,而且有一定速度,不可能是用腳划車,但他不確定有聽到引擎聲;法官勘蒐證光碟後發現,應男確實有用右腳划車。
法官認為,警員證詞內容純屬推測,不足以證明應男有啟動引擎行駛,駕駛人以腳划動機車,亦不能算是「駕駛機車」,加上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應男騎車,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