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2002年間,40歲的曾姓男子涉嫌擄走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性侵後又將人丟包在原地,1年多後警方憑藉DNA逮到曾男,不過卻因為身心受創、精神不穩拒絕出庭,法官因此依警詢筆錄及DNA鑑定,判處曾男3年10月徒刑。不過曾男不滿少女沒有出庭,無法行使「對質詰問」,認為自己的防禦權受到侵害,所以聲請釋憲,而曾男過去涉嫌襲胸、白嫖的黑歷史也曝光。
▲少女遭搶擄性侵身心受創。(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自由》報導,2002年間,15歲少女參加完教會活動後、徒步返家,卻在路上遭人以「麻布套頭」強擄上車,性侵後又被丟包回原地,受傷的少女通知母親,到醫院驗傷報案提告,當時她下體還留有血跡,內褲上則採集到不明人士的DNA。1年10月後,警方接獲另一名15歲少女報案,指稱遭經營檳榔攤的曾男白嫖,當時雙方約好以5000元性交易,不料卻被曾男乾洗,手機及皮包內的現金也不翼而飛。警方採集他的DNA建檔,赫然破獲上一起性侵案件,曾男還矢口否認,嗆說「DNA不準」仍遭檢方起訴。
但是由於性侵的少女身心受創,案發後罹患重度憂鬱症,明顯無法出庭作證,因此法官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被害人在接受警察詢問的筆錄「得為證據」,加上有DNA的補強證據,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6年,雖然曾男辯稱當時在家顧小孩,否認犯罪,但在二審階段賠償被害人,獲得改判3年10月。不料1個月後,台北市發生兩起襲胸案,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曾男涉案,依強制猥褻及傷害等罪送辦。曾男事後喊冤於2010年聲請釋憲,但仍於2012年7月入監,2016年7月15日假釋出獄。
因曾男聲請釋憲,大法官於本月4日為他辦說明會,並請來司法院刑事庭、少年及家事廳和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法官協會和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說明,與會者一致認為條文合憲,並表示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會恐懼看到加害人,也怕二度傷害,衛福部更表示,由於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在受創傷的情況下,不應逼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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