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田姓男子,2017年10月間參加國小50週年同學會,沒想到半年後卻遭女同學指控拍照時襲胸,警方調查後未認定性騷擾,經女同學申訴,北市府改認定性騷擾成立,田男不服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同學被抓胸應會立即閃躲或出現驚嚇反應,當下她卻沒任何反應,不符常情,且北市府的處分只有女同學單一指證,有違證據法則,因此認定田男性騷擾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田男參加同學會挨告襲胸,法官審理後,認定性騷擾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田男被控於2017年10月15日下午出席同學會時,趁機徒手抓女同學胸部,警方調查後未認定性騷擾,經女同學申訴,北市府改認定性騷擾成立,田男不服,對北市府提行政訴訟。
田男說,女同學拍照時站在他左方,他雙手放在一名男同學肩上,有照片為證,且女同學事隔半年才提出申訴,雖女同學以通話軟體對話為證,但對話紀錄均有利於女同學,不能做為證據。
法官認為,女同學已成年,若在公開場合被性騷擾,應會閃躲或有驚嚇反應,當下她卻沒有任何反應,不符常情,且女同學隔日再與同一批友人參加聚會,也未提到受害,加上對話紀錄無法證明性騷擾,因此認定田男性騷擾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