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苗栗縣徐姓女子因男友家暴又欠錢,便想對其提傷害告訴,卻發現驗傷單上的開立時間已超過追訴期,便用原子筆修改日期,報警提告。沒想到事機敗露,不但告不成,反遭檢方依誣告罪嫌起訴,最高可處7年徒刑。
據《自由時報》報導,於2019年2月16日,徐女遭男友陳姓男子毆打,於同月19日到衛福部苗栗醫院就診,並要求院方開立家暴驗傷單。但事後徐女卻念舊情,未立刻對陳男提起告訴。徐女向陳男提起債務時,沒想到陳男不願償還,徐女便決定要拿驗傷單提告。
▲徐女原想告男友家暴,卻因修改驗傷單上的月份,遭檢方起訴。(圖/翻攝自翻攝自Google Maps)
徐女於2019年8月27日找出驗傷單後,發現已經超過6個月告訴期,便用原子筆將驗傷單上的「驗傷時間」及「事件發生時間」的月份從「2」月改成「3月」,在送至警局提告。
受理該案件的員警替徐女作完筆錄後,覺得診斷書日期有異,便苗栗醫院查證,發現正確時間為「2月19日」。徐女經檢方傳喚到場時辯稱,因驗傷單是複寫紙,月份欄位註記不清楚,查看自己的筆記後,才知道毆打日期為3月16日,便想用原子筆騰清楚。
經檢方勘驗後,認為驗傷單日期欄位字跡清晰,且「2」月有被改為「3」月的痕跡,故認定徐女涉嫌誣告罪及變造私文書罪,取其重論處,便依誣告罪起訴徐女,可處7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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