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新北市李姓男子曾在2019年11月14日在台北市信義區違規迴轉,被警方攔查開單。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法庭上聲稱他48年前考駕照時無此規定為由,要求撤銷罰單,但法院查證後發現,李男違規行為屬實,判其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曾在2019年在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6號前的紅綠燈等人,因等不到人,便在紅綠燈亮起後,橫切至對向出車道準備離去,就遭員警攔下開罰900元,李男為此感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男在松壽路口違規迴轉,遭警開罰900元,圖中紅圈處為該路段禁止迴轉標示。(圖/翻攝GOOGLE MAP)
法院審理時,李男主張「路口紅綠燈有只禁止迴轉的標誌,但我沒有迴轉,是直走左轉。」,並指出自己於1972年在雲林考照時無此規定。對此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反駁,李男口中的直行道路是指行人穿越道,不可供汽機車迴轉、轉彎;而交通法規本會因社會變遷而增修條文,人民與駕駛人皆需遵守法規,不能因考照時無此規定而卸責。
經法院求證後認為,雖然李男聲稱直行左轉,實際上其行為已屬「迴車」,且事發地點上的紅綠燈也有禁止迴車的標示,故判其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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