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徐珮琪報導
郭姓男子與陳姓男子2018年時在台北監獄服刑,因兩人有過節,郭男竟用原子筆刺向陳男右眼,導致陳男右眼視力受損,無法恢復原本視力。陳男認為郭男之前已有兩次打人的違規紀錄,監獄管理人員不僅沒有更加嚴格管理,也沒有妥善保管器材。向台北監獄提出493萬的國家賠償,桃園地院認為原子筆屬於工廠內部作業用具,並非違禁品或管制物品,無法將責任歸咎於監獄管理人員。駁回陳男國賠之要求。
▲陳男遭郭男持原子筆刺傷右眼,請求國賠遭駁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2018年6月16日上午9時,郭男用膠帶纏繞2枝原子筆攻擊陳男,朝陳男頭部、面部及手部多次刺插,陳男前額、後頭部及手部有多處刺傷。右眼也遭受到攻擊,陳男經過治療後仍無法回復原本視力,右視僅存光感。
陳男表示,郭男先前已有兩次打人違反監獄記律的記錄,管理人員應更嚴加管理。此外,管理人員沒有注意器材使用和管理,導致郭男輕易取得原子筆和膠帶。
監所人員表示,郭男和陳男兩人有過節,當日持原子筆攻擊是偶發事件。加上膠帶及原子筆為工場作業用品,案發地點也是在工場內,管理人員難以預測會發生攻擊事件。此外,事發當時,管理人員即時拉開兩人,也將陳男緊急送醫。
法官認為,郭男雖有兩次打人的記錄,但並非心理狀態長期不穩定,原子筆和膠帶也不是管制品。管理人員也即時拉開兩人,難以判定管理人員怠忽職守。因此,駁回陳男國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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