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桃、和平、麥寮等9家民營電廠因拒絕與台灣電力公司達成調降電費協議,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63.2億元。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13日判決,業者勝訴,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應撤銷。
▲9家民營電廠不滿因拒調降電費,遭公平會裁罰63.2億罰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業者勝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全案源自經濟部為了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自1995年間起,分批開放9家民營電廠,並由台電與9家業者分別簽定購售電合約,明訂業者取得發電特許權後所生產電力,僅能售與台電,且應接受台電「經濟調度」原則發電。另業者與台電間的電力售價,亦須依據合約所訂的購售電費率計價。
台電於2006年9月起,函請9家業者針對「IPP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方案提出協商,但均未達成協議。2002年間,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後,發現長生、麥寮、新桃、和平、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業者,曾共同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達成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並「以拖待變」聯合拒絕和台電協商。
因此公平會認為,業者的行為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聯合行為」的規定,處分9家業者應停止違法行為,並裁處共63.2億元罰鍰。
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勝訴,不過公平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北高行認為,所謂「發電市場」並非以全國為唯一,因公平會原處分界定發電市場錯誤,導致認定業者合意拒絕調整與台電間購售電費率,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供需功能的依據不足採。
而業者與台電的契約約定購售電費率不具替代性,即不具競爭關係,且台電基於契約「合約一體適用原則」,在訴訟協商過程中,先後提出3方案,要求業者集體協商,因此業者有聯合行為的「合意」證據亦嫌不足。判決原處分有誤,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