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雅筑/台中報導
變換車道不是方向燈有打就好,若「沒有打好打滿」仍是會挨罰的!日前有民眾收到罰單,一看違規內容是「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處3000元罰鍰。該民眾收到該紅單時滿是黑人問號,不解自己明明就有打方向燈,為什麼仍挨罰呢?經查才發現不是因沒打方向燈被罰,而是沒有「打滿」。對此,台中市警交大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已在去年5月通過,其中汽車駕駛人使用方向燈、頭燈等規定也於去年10月上路,提醒用路人,方向燈一定要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後再切掉,否則會挨罰。
▲台中警交大提醒民眾,方向燈應「打好打滿」,不論是轉彎還是變換車道,「應顯示方向燈至轉彎或變換車道完成」,否則就是違規。(示意圖/資料照)
近日台中警交大接獲民眾洽詢,表示自己收到罰單,內容是直指駕駛人在國道上變換車道未依規打方向燈,所以處以3千罰鍰,民眾拿出影片詢問警方,自己明明有打方向燈,為什麼還會挨罰?又有一說,因去年已修法,所以沒有「打好打滿」方向燈會開罰,民眾半信半疑問警方,「這到底是真是假?」對此,中市警交大執法組劉慶信分隊長表示,自去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使用方向燈會「加重罰鍰」,而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包括汽車駕駛人不依規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和霧燈等。
劉慶信解釋,過去變換車道、轉彎有打方向燈就好,但現在不是,自去年10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若要左右轉也要打方向燈,而在變換車道時,除了要事先打方向燈外,也要注意,「應顯示方向燈至轉彎或變換車道完成」。簡單來說,駕駛人若從中線變換車道到內線,方向燈就要從變換前打到變換到內線後,已行駛在內線車道後才可以停止打方向燈,否則就是違規會挨罰的。
至於罰鍰部分,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般道路可罰1200元至3600元,國道、快速道路的話,可開罰3000元至6000元。警方提醒用路人,該法修正上路後至今約半年多,還算滿新的,所以部分駕駛人可能還沒弄清楚,加上近來檢舉達人大量針對這違規檢舉,引發不少民眾詢問,所以呼籲駕駛人應確實瞭解顯示方向燈的相關規定,避免影響行車安全外也造成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