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豆導」鈕承澤被控性侵電影劇組女工作人員,一審遭判刑4年,鈕承澤隨後提起上訴。而根據他的上訴理由,主要強調女方自始至終都沒有拒絕,也願意深夜單獨留下與他共處一室,當下縱使有「推開」的動作,也相當小,即便有說「不要」也可能因為聲音太小沒聽到,一審認定有誤。
▲鈕承澤被控性侵女工作人員判刑4年,上訴理由認為女方並沒有明確拒絕追求。(圖/翻攝畫面)
根據上訴意旨,鈕承澤喜歡女工作人員的事情,眾所皆知,但女方沒有否認,對於同儕經常以此開玩笑,也僅是微笑以對,還說「應該不可能吧」。自始至終女方皆未表達拒絕,甚至主管發覺雙方疑有戀愛感覺而進一步探詢,女方表示「再看看」或「會不會太快」等。當日女方也在深夜單獨留下,與鈕承澤共處一室。
鈕承澤因導演工作追求完美,在劇組內顯得比較強勢,甚至不受其他同仁喜愛,在女方的朋友間也沒有好評價,女方明知若表示與他交往,可能遭受壓力,但從未明白表示拒絕,因此不能排除女方因壓力所致,不能承認和他「沒有可能」。該些狀況,原審皆未予以認定。
另外鈕承澤與女方、女主管共處期間,曾詢問女方是否單身?被年紀較大的人追求會怎樣?女主管也曾證稱,鈕承澤曾說了一堆像是追求的話,女方並沒有排斥,只回答「這樣會不會太快了」等語,也很大方回答鈕承澤的其他問題,足認女方並未直接拒絕,甚至讓鈕承澤認為2人「有可能」,只是追求不能太快。對於鈕承澤詢問「有沒有不舒服」、「喜不喜歡性」、「懷孕也沒關係嗎」等較為私密的問題,女方也僅微笑不答,或點頭表示同意。
院方認為女方該些反應即為拒絕之意,顯與一般交往過程中所謂「試探」的經驗不合,若女方對鈕承澤沒有任何意思,回答、反應應該更為冷漠,或明白表示拒絕,而不是微笑以對,甚至回答「會不會太快」。
則院方枉顧男女雙方存在曖昧不明的灰色地帶,有違經驗法則,且女方主動留下與鈕承澤單獨相處,更證明女方並非沒有正面回應,也非無意。
至於過程中,即使女方有說「我不要」,但音量過小,使得鈕承澤無法察覺反對之意,且女方對音量過小亦不否認,內心可能有拒絕之意,但外在並未明白表現。所謂「不要」是否真為「不要」,或僅是無異議的囈語,是否得為鈕承澤察覺,尚有疑慮。
女方證述,有推開鈕承澤的動作,但其實動作相當微小,形同半推半就,女方也對是否真有「用力」,迴避不答,甚至曾回答「當時沒有想到」。再者女方表示有指侵,卻無法解釋為何沒有以腳踢鈕承澤,因此是否有反抗動作也可疑。
而鈕承澤在「清醒」後,察覺女方不想進行親密動作,便停止並讓女方回家也表達歉意,顯見鈕承澤此時才知道女方的反對之意。不排除女方因同儕壓力,又被披露於社群媒體,害怕恐遭嗜血媒體知悉,擔心外界誤以為是她主動勾搭,為求自保,決定提告。原審認為女方年輕不知如何處理,匪夷所思。
原審不應因鈕承澤為知名人士,為回應社會及女方的期待而率斷,也不應因對被告的個人厭惡、偏見,蒙蔽證據。全案並無證據證明女方已明白表示拒絕,女方的證詞也有瑕疵,其餘證人除女主管外,皆為沿用女方說法而累積的證據,亦不足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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