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工務課林國憲(停職中),涉嫌於2012年至2013年間,與另外2名賴錦彰(已退休)、林振謙(停職中)技正,接受廠商賄金及喝花酒招待交換工程驗收放水,新北地院審理後,分別判處林國憲、賴錦彰有期徒刑15年、10年10個月,林振謙因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判刑1年10個月,緩刑5年;公懲會日前對3人做出懲戒處分,判林國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另2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公懲會日前對3人做出懲戒處分。(圖/翻攝google map)
公懲會審理時,林國憲表示,認為一審判決用法多有違誤,已委請律師上訴,希望在刑事判決尚未定讞前,予以停止懲戒處分審理;林振謙、賴錦彰2人經合法通知後未提出答辯。
公懲會認為,3人已被法院判決有罪,雖刑事判決雖尚未確定,但已足認有違失行為,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規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行為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判林國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另2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