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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解約挨告 法官判決要賠福茂公司409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藝人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的合約官司,一路打到高等法院更一審。一審張韶涵被判須返還青田音樂預付的酬勞4萬元,二審高等法院2017年8月23日判決張韶涵需賠償63萬元服裝造型費給福茂,2家共67萬元。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30日宣判,判決張韶涵依舊得賠償福茂唱片409萬2716元,全案仍可上訴。

▲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撕破臉,合約官司打到高等法院更一審。(圖/翻攝自微博)

根據判決,409萬多元包括,福茂唱片預計發行的第7張專輯「我的願望」的詞曲費、「眼睛裡的光」製作人費及無法發行所損失的利益360萬7616元。

全案起源於張韶涵於2002年1月間,與青田音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簽約,約定至2006年9月1日止,若雙方未能在該期間,錄製完成10張國語專輯,則合約期間得延長至10張專輯發行完畢後3個月。該合約演唱專輯發行權與經紀權,之後輾轉委由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青田及福茂主張,張韶涵自第7張專輯著手準備後,竟拒絕配合,導致該專輯未能按預定時程錄製完成及發行,卻又於2011年7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青田與福茂終止合約。但青田擁有經紀權,福茂則按月給付車馬費,該合約為概括性承攬契約,張韶涵無權終止。

另張韶涵有履行各項演藝工作的義務,但自同年6月下旬起便不配合,且遲應自同年7月5日起負給付延遲責任,但張韶涵以存證信函通知拒絕給付,因此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2家公司認為,當初投入了相當大心力訓練、培養張韶涵,張韶涵卻臨時終止合約,也導致福茂唱片支出的錄音製作成本及企劃費用付諸流水,張韶涵應負賠償責任。包括賠償福茂2665萬元、賠償青田800萬元,並返還預付的演唱會酬勞4萬元。

張韶涵則反駁,她和青田、福茂間的合約屬於委任契約或有償之無名勞務契約。青田音樂於簽約後,擅自將其演藝經紀工作委由福茂執行,在長達9年5個月的時間,僅為她發行6張專輯,青田既未督促福茂妥善處理,更放任福茂以不實言論醜化她,足見青田怠於履行合約義務,嚴重延宕其演藝事業發展與經營,因此得依法終止合約,不可歸責於她。

且合約終止前安排的演藝活動已履行完畢,自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尤其福茂擁有她錄音成果的著作權,並有負擔費用的義務,不得請求賠償,青田公司也無從將她的債權轉予福茂,又2家公司皆未證明有何已定之演藝計畫,不得請求她賠償所失之利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韶涵終止合約並無不法,判決僅須返還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音樂。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另須賠償福茂唱片為她支出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青田與福茂2家公司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於2018年10月間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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