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蔡姓男子,先前與未滿18歲的少女交往,還用手機拍下2人性愛過程,再截圖上傳至社群軟體IG,提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士林地院認為,蔡男涉犯拍攝少女性交電子訊號罪,遂判他1年2月徒刑,至於截圖上傳網路部分則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蔡男拍攝未成年女友性愛片還上傳IG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法官審酌,蔡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先前2人交往期間,竟拍下自己與少女嘿咻的影片,還透過社群平台分享影片截圖,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缺乏保護兒童及少年正常成長意識,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考量蔡男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少女家屬達成和解,遂依拍攝少女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蔡男1年2月徒刑;至於截圖上傳網路部分,法官則依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蔡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