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鬥法」爭議多 律師看法也分歧

大同經營權之爭,公司派準備一整套法律戰略打退市場派,甚至直接挑戰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公司派到底能否直接剔除市場派表決權,目前呈現法律解讀不同、各執一方的狀況,就連律師界看法也分歧。

▲大同公司經營權「鬥法」。(圖/記者陳弋攝影)

大同公司6月30日舉行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經營權之爭正式開打,公司派展開奇襲,以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為由,大刪市場派表決票,約僅剩原來4成多。

大同公司派靠著奇襲戰術,取得6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大獲全勝,但大刪市場派可表決票也讓許多股東高喊奧步,現場群情激憤,並引來主管機關關切。

如今金管會、大同公司派各說各話,外界看得霧煞煞,一位不具名的律師直言:「公司派論述有其依據,有做過功課,只是,有沒有道理又是另外一件事情。」

目前最大爭議在於,大同公司派憑什麼刪除市場派表決票?

公司派刪除市場派表決票,順利橫掃9席董事,面對外界質疑,早已備好說詞,直言一切於法有據、有2大基礎,一是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等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否則就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第二,公司派基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民法等規定,婉拒涉及陸資的股東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律師指出,企業併購通常指的是A企業買下B企業,不論是合併還是收購,都是2個企業間的行為,然而大同經營權之爭是「家務事」,跟一般認定的企業併購有所出入。

對於公司派將企併法套用在經營權之爭,律師直言,與常理認知有出入,但企併法把收購定義寫的較寬,因此適用上「可能可以」涵蓋經營權之爭,「大同還是大同,沒有被併、也沒有被購,但企併法涵蓋收購行為,因此給了律師解釋空間」。

此外,目前大同公司派槓上主管機關,在於認定陸資,也成為法律解讀爭議點。

大同公司派緊咬陸資議題,以「違法陸資」為由,剔除市場派表決權,觸怒金管會;金管會昨天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大同不是主管機關,公司派無權認定是否符合企併法、更無權認定有沒有中資問題。

面對金管會的不滿,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寸步不讓,30日晚間與委任律師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重大訊息記者會表示,大同公司派與市場派間的爭議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裁判,並非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決定。

金管會、大同公司各執一詞,不過律師認為,在陸資這個議題上,恐怕大同有些理虧,因為政府確實有認定陸資的權力,這也是投審會主要業務之一。

律師指出,大同公司派認定市場派是陸資,因此剝奪表決權,前者是行政裁量結果,後者是公司與股東間的私權爭議;大同認為此案屬於民事糾紛,只能說「對一半」,因為前提要件「認定陸資」是行政裁量權的結果,大同並無此權限。

另位律師則持不同看法,直言公司懷疑股東是陸資背景,可以函請對方、銀行說明,若對方拒答、以個資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公司很難證明對方是陸資,實務上,主管機關也不見得會積極介入、協助認定陸資與否。

這位律師也說,就現行法條而言,並沒有明確點出必須以行政認定作為先決條件,才能剔除表決權,在此情況下,「說是公司與股東私權爭議,也不是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派直接刪除市場派表決權,讓外界大感意外,媒體大篇幅報導,並以「奇襲」、「出乎意料」來形容,不過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闕光威表示,這其實是公司派蠻常見的武器,基於不同理由,公司剝奪市場派表決權已有不少前例。

闕光威直言,不少市場派為了避免公司出招,會在事前請法院申請假處分,禁止公司剝奪投票權,或是禁止公司不讓入場、投票等。

闕光威也說,其實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各種情況的爭議,多數情況確實是私權爭議,會走民事來解決。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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