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南報導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今年3月間,台南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開車上路,因車子行駛時搖搖晃晃,被警方攔下盤查,發現其酒測值高達1.71毫克,明顯違法,被警方依法送辦,案經台南地院一審,由於這已經不是黃男第一次酒駕,之前還有過3次酒駕的紀錄,因此法院判他6個月徒刑。不料黃男卻認為「判太重」,又提出上訴,稱罹患憂鬱症希望可以減刑,但因黃男是酒駕累犯,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已經很輕了,因此駁回上訴。
▲男子第4次酒駕遭警方送辦。(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黃男過去有過3次酒駕的紀錄,今年3月間,他又因酒駕第4次被警方攔查,發現酒測值高達1.71毫克,立即被警方依法送辦。台南地院審理時,考量黃男坦承犯行,雖然是累犯、但犯後態度良好,且也沒有因酒駕造成民眾傷亡,因此判他6個月徒刑,並繳納3萬元罰金。不過黃男卻認為刑期「判太重」,又上訴到台南高分院,稱有憂鬱症希望可以用住院治療折抵刑期。但二審法官認為,黃男是酒駕累犯,且這已經是第4次,一審判6個月已經很優待,刑期無法再輕,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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