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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搞錯她花10年平反冤案 張月英再向警方求償60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因為機車車牌被記錯號碼,婦人張月英被認定為車禍肇事者還被判刑確定,使得她花了10年時間奔走,終於為自己平反,獲判無罪並獲54萬元刑事補償。不過張婦聲請國賠敗訴後,日前再向台北市中正二分局求償60萬元。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因還有責任未釐清,因此張婦再度提起國賠訴訟。(圖/記者楊佩琪攝)

台北地方法院14日首度開庭,張婦未到庭,委由律師。律師表示,張婦認為時任中正二分局分局長及分隊長督導不周,又先前聲請國賠時,法官並未審酌適用《刑法》第37條,因此再度提起訟送,請求賠償名譽、健康所受之損失共60萬元。

中正二分局的訴訟代理人則表示,被張婦提告的員警已獲得不起訴確定,表示分局長及分隊長並無督導疏失,且張婦無法提出其名譽、健康上所受之損害證據,求償無理。

▲車牌「M」和「N」搞錯,害張婦平白被以肇事逃逸判刑,奔走10年才終於獲得平反。(資料照/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庭訊後,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之所以會再度提起國賠訴訟,因還有責任歸屬尚未釐清,中正二分局並未將卷宗完整移送到地檢署,是非常大的疏失。

張婦於2007年9月間,被懷疑在汀洲路三段巷弄口,撞倒騎乘機車的朱姓婦人且肇逃。由於朱婦報案時,將車牌上的「M」說成「N」,警方因此找到在黃昏市場賣菜的張婦,將張婦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將張婦起訴。

一審、二審張婦都被判處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有期徒刑確定。張婦不服,奔走10年後終於獲得再審機會,高等法院再審也認為,張婦騎的是紅色機車,和傷者所述的不符,且張婦有不在場證明,又警方勤務指揮中心紀錄的車牌也是「M」不是「N」,因此改判張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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