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擔任台北市大巨蛋工程監造人的建築師羅興華,因被控未善盡責任,讓大巨蛋按圖施工,且涉嫌簽證不實,遭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分停業2年。羅興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敗訴,因此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30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曾擔任大巨蛋監造人的建築師羅興華,被處以停業2年處罰,因大巨蛋工程並未按圖施工。(圖/記者林聖凱攝影)
根據判決,羅興華於2014年5月15日起擔任大巨蛋監造人,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2015年5月14日依法勘驗時,發現大巨蛋竟有79處主要構造並未按圖施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因此於2015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
都發局認為,羅興華擔任監造人期間共辦理47次工程勘驗,其中33次明知有未按圖施工情形,卻仍在「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中勾選「主要構造位置、高度、面積與核准圖相符」;在「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中勾選「按設計圖說施工」;「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中則勾選「監督依設計圖說施工」等簽證行為,不實比例高達70.21%。
因此依違反建築師法規定,提請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委會於2015年12月24日決議,對羅興華做出停業2年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羅興華敗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羅興華確有簽證不實,比例高達70.21%狀況,且大巨蛋工程變更的樓梯數目、開口等項目,依法應為主要構造變更,但建管處核發建照變更設計,其變更反僅有「全區各層柱位調整」,羅興華應依調整圖進行監造,卻共有72處主要構造未按圖施工。
法官認為,懲委會決議停業2年處分已整體考量違失情節,顯現上訴人從業建築師的職業倫理可責性,及可期待規制上訴人遵守建築師倫理規範的適當性,因此並未逾越可裁量範圍,也無濫用或怠惰情勢,也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並無違背,裁量於法有據,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