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桃園報導
桃園市南區某國小,去年3月間,一名12歲張姓男童在校園走廊上奔跑,不慎撞倒吳姓學童導致吳童骨折送醫,雙方家長因此對簿公堂,桃園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張童確實有疏失,但吳童也有快跑進走廊的行為,須自負3成責任,因此判張童父母須賠償吳童6萬5381元,可上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判張童父母須賠償吳童6萬5381元,可上訴。(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12歲的張童去年3月28日上午,在就讀的學校走廊上奔跑時,於轉角迎面撞上同校的吳童,因撞擊力道猛烈2人當場跌倒,吳童後因疼痛難耐被送往天晟醫院檢查,發現左手臂有閉鎖性骨折,吳童父母憤而向張童父母提告求償。
桃園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張童確實有在走廊上奔跑行為,吳童倒地爬起後右手一直扶著左手臂,顯見傷勢與撞擊有因果關係,認定張童年滿12歲、具有識別能力,疏於注意在走廊上奔跑撞傷吳童應有過失。
法官認為,吳童當時從走廊轉角處快步跑入走廊,同樣也有奔跑行為,已滿6歲的他也應知不該在走廊上奔跑,因此須自負3成責任,判張童父母須賠償吳童6萬5381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