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鄧姓女子,先前不滿丈夫與張姓女子交往,遂跑到對方住家門口,並高喊「自己有老公的人,為什麼還要再去誘拐別人先生」、「很骯髒的女人」等語句,張女不甘示弱,反對鄧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高等法院認為,鄧女的確貶損張女名譽,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2019年1月間,鄧女察覺丈夫與張女關係匪淺,遂跑到對方住家門口飆罵,內容提及「自己有老公的人,為什麼還要再去誘拐別人先生」、「你知道這裡的屋主是誰,很骯髒的女人,去拐我尪…在市公所上班」等語句;張女不甘平白受辱,遂對鄧女提告妨害名譽。
張女主張,他與鄧女丈夫交往期間,並不知道對方有家室,卻無端受此侮辱,因此決定提告;鄧女辯稱,張女與丈夫發生外遇是事實,她是單純陳述事實,並表達心中感受,並無侮辱張女意思,理應符合憲法規定的比例原則,屬於最小侵害。
▲丈夫與張姓人妻發生外遇,鄧女跑到對方住家叫罵挨告。(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高院指出,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只需要侮辱行為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共見共聞,即可成罪;鄧女言論以一般社會評價來看,具備不雅及不莊重之意,足以貶低張女名譽及尊嚴。
高院認為,鄧女為了表達不滿,逕自前往張女住家嗆聲,不算單純意見陳述,客觀上已足以讓對方感到難堪,屬於公然侮辱罪範疇,原審判決罰金5000元,並未超過行情,因此駁回鄧女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