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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3年7月18日,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張藥房等4戶民宅,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等7人蛋洗縣府、鞋砸劉政鴻,因此被控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等罪,一審認定6人無罪,但陳為廷鞋砸劉政鴻的舉動觸犯公然侮辱罪,判罰金1萬元,運動鞋沒收,全案上訴後,今(25)日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6人仍無罪,而陳為廷改為「有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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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網友對於判決「有罪免刑」很好奇,這是什麼啊?據了解,所謂的「有罪免刑」,簡單的說就是犯罪人雖然觸犯了法律,但綜合考慮犯罪因素後,予以免除一切刑罰的特殊制度,只不過,這在司法實務中極其罕見罷了。
判「有罪免刑」也算說是「情堪憫恕」條款,在刑事近代學派看來,刑罰公正的實現,強調的是教育和改造,其正義觀流露出對犯罪人深深的同情,表達了對犯罪人本身的關注。簡言之,「有罪免刑」其目的在於提醒人們在注重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也應該理性地看待犯罪人,對犯罪人抱以同情。或許可以解釋為什麼二審判陳為廷「有罪免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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