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Money錢
各式生前需求給付五花八門
「生前需求給付」(Living Needs Benefit)這個顛覆壽險業的革命性觀念與條款,由保德信保險公司於加拿大市場首創以後,因為死亡理賠金可以讓被保險人於生存時提前使用,大受消費者歡迎。世界各國的保險公司有樣學樣,在過去百年來,依各地市場需求,推出了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生前給付條款,例如喪葬需求給付、老年住院醫療給付等。
台灣推出長期照顧提前給付
獲得台灣2018年「保險信望愛獎」壽險「最佳商品創意獎」的保德信「長期照顧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就是一種因應台灣市場需求的新型態生前給付條款。此條款讓終身壽險被保險人於老年面臨需要長期照顧困境時,無須受制於預算及體況問題,可將既有的終身壽險保額申請提前給付,靈活運用,以解決長照需求的經濟壓力。
可享有完善的晚年健康保障
此項革命性長照商品有異於傳統長照險的限制與高費用門檻,保戶無須繳交額外保費,即可享有完善的晚年健康保障。它有以下特點:
一、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滿後且年齡達60歲之保單周年日起,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即可申請。
二、申請提前給付後,契約之保險金額會相對應地減少,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且同一人每年申請給付總金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三、「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生理功能障礙。依巴氏量表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90日以上,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二) 認知功能障礙。診斷判定持續失智狀態達90日以上,且依臨床失智量表評估達中度(含)以上者。但經醫師判定上述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90日之限制。
四、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以致「長期照顧狀態」者,不得申領:故意行為(包括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知道就好,最好用不到
本文目的僅是與讀者分享目前台灣壽險市場有此新型態條款;知道就好,最好用不到。有關細節很繁瑣,等需要用到時再詳閱保險公司正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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