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遠東百貨去(2014)年舉辦消費滿額則集點抽獎之活動,首獎是價值62萬9千元的NISSAN LIVINA汽車,當時得獎的集點卡片之登記人為游姓女子,卡片實際消費者的莊姓女子卻認為她才是得獎人,但遠百認為她並不是卡片之登記持有人,因此拒絕給獎;莊女提告遠百應該給她獎項,台北地院認為卡片早已註載「限本人使用」,昨(2)日地院判莊女敗訴。
▲百貨公司活動首獎是價值62萬9千元的NISSAN ALL NEW LIVINA汽車。(圖/翻攝自《NISSAN》官網)
莊女表示,每消費滿兩千元即可獲得一次抽獎機會,去年間她陸續花費萬餘元,消費點數都存入游女的HAPPY GO卡,取得抽獎資格並抽中價值62萬9千元的NISSAN LIVINA汽車。莊女持身分證、印章以及HAPPY GO卡領獎,遠百卻以《卡片使用辦法》拒絕讓她領車;遠百表示,卡片已明確規定為限申請人本人使用,且抽獎活動辦法也明訂中獎後將會以卡片申辦資料通知持卡人領獎。然而莊女認為,抽獎活動並未載明只能是卡片登記人才能參加,實際中獎人應以實際消費者為準。
莊女指出,集點卡是她委託游女名義申辦,一直都是莊女消費使用,然而游女卻在中獎後向遠百申請卡片遺失,補辦新卡後將獎項領走。而遠百反駁,卡友可享有消費優惠,但必要時卡友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權益歸屬;莊女並不是卡片之登記人,因此獎項歸屬並不是她所有。
法官認定百貨公司活動規定明確清楚,且持卡人也備妥相關證件領取獎項,一切合法;而莊女無法證明其委託游女名義申辦卡片、也不願傳游女到庭作證,然權益歸屬僅有卡片申辦者本人,因此判莊女敗訴,可上訴。律師表示,莊女若能證明她曾委託游女伴卡(如委託關係之約定文件),即可「確認委託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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