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10月21日欣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以林郭文艷為首的大同公司派於9月間,對欣同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經日前開庭後,北院14日裁定駁回。
▲大同公司對將於10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欣同公司,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法院駁回。(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大同公司請求提供擔保後,禁止欣同行使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召集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等。並禁止欣同公司與法定代理人林宏信,列入大同公司於2020年10月21日臨時股東會之董事候選人名單。
法官認為,大同依據台商鄭文逸炒股案的刑事起訴、判決,主張欣同已取得大同公司超過10%股份,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但該判決並無認定鄭文逸與另一台商任國龍間存有資金關係。
另函詢經濟部,得到的答覆為,依目前事證及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所示,尚無積極證據認定鄭文逸等人為中資,因此難認如大同公司主張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情事。
▲欣同公司董事長林宏信日前申請舉行臨時股東會獲准。(圖/中央社)
且金管會於8月19日的回函即表示,先前查出有中資假冒新加坡金融機構投資大同公司部分,該中資所設之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屬經濟部管轄,金管會無權裁罰,因此大同無從以金管會的裁罰,認定欣同即為中資。
大同公司又主張,欣同取得股權的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也有違善良風俗,其法律行為無效,不得行使股東提案權、股東會召集權。法官認為此部分難認有據。
至於大同公司認為,若容任欣同行使股東權,使得中資介入,恐有損害國家安全之疑慮。縱使欣同取得1席董事,如何造成國防安全、國安即會受到侵害等部分,難認有何具體釋明。且即便欣同自己或加上其他大同認為是「中資」的部分,也未達大同已發行股數之10%股份,依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無從認定有何需定暫時處分的必要。
而大同公司另主張,羅得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沒有以書面先向大同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及說明,屬於違法提名,又認為欣同對大同的經營權步步進逼,已對大同造成急迫侵害。
法官認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等相類似情形,大同「假設」羅德公司的提名人選上董事,難認有任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泛稱將使得經營權陷入動盪不安,影響公司與股東權益部分,尚無可採。
至於公司經營穩定與否,需從現任董事及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或更迭他人執行的情況判斷,無從預測優劣,且經營權變更本身,也難認有發生重大損害或有急迫的危險。因此不能因為大同陳明願意提供擔保,即認足以釋明不足之處,因此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