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維耕/綜合報導
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安全及防治性別暴力,警政署推動「糾纏犯罪防治法」的立法,將糾纏行為犯罪化,設計警察預防危害機制及法院保護令制度,並配合網絡單位實施行為人處遇,期能有效防範糾纏行為,草案正於行政院審議中。
▲警政署推動「糾纏犯罪防治法」的立法。 (圖/翻攝自中央社)
警政署指出,糾纏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侵擾,被害人為女性及行為人是男性的比例均約八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屬於性別暴力,其成因與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及控制等要素相關,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該行為若發生在不具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被害人無法獲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雖然該行為是與性或性別有關,得適用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現行法卻有除肢體碰觸外僅處以行政罰鍰、部分場域行政罰鍰僅及於機關或雇主等不足;另研究顯示,糾纏行為人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人格障礙或思覺失調症等,單仰賴司法處罰手段,實難以治本。
警政署表示,結合我國法制及實務現況,將對於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性騷擾視為糾纏犯罪,能將資源投入預防高風險及高惡害的案件發生,且採「先行政調查、後刑事偵查」的漸進規範,可以讓公權力在此類具高度主觀評價的案件中保有緩衝空間,不致引發國家控制網擴張的疑慮,最後透過網絡單位配合,構建完整之保護及處遇體系,實現補足我國性別暴力防治最後一塊拼圖的初衷。
針對109/11/19在立法院舉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制研討公聽會,內政部警政署作出回應:
一、積極面對、勇於承擔:
警政署從未反對防制跟蹤騷擾,相反的,我們積極面對,並以問題導向策略,在108年6月就訂頒防制跟蹤騷擾計畫,提前部署、啟動保護、防止危害。
二、家暴最大宗、餘為性騷擾
警政署第一期計畫全面盤點,針對「反覆、持續」跟蹤騷擾的性別暴力案件加以列管,實證所得與世界各國一致,係以家庭暴力、親密關係佔最大宗,高達7成,此類案件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周延保護,故修頒第二期計畫為家暴、性侵、性剝削以外的性別暴力跟騷案件,並發現性平三法性騷擾的過度追求案件,正是我國當前跟騷問題所在,此部分亦是現行法所不足,需補足的性別暴力防治最後一塊拼圖。
三、聚焦性別暴力、落實防止危害
性別暴力有4高特性,需要高度重視,這也正是婦幼團體、社會輿論的訴求,我們要強調的是性騷擾定義極為廣泛,沒有範圍過窄問題。剛剛王婉瑜立委所舉案例除了張彥文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他世新大學等過度追求案件都是性平三法案件。王佩玲老師、林裕順老師所舉案例也都是家庭暴力、性騷擾案件。 性別暴力定義,係基於性別差異,違反意願造成的任何傷害;性騷擾係與性或性別有關,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行為,致不當影響其工作、學習或正常生活。
四、糾纏犯罪化、資源都到位:警政署研擬內政部版專法將糾纏犯罪化,是因為在計畫執行過程發現性平三法法制面與實務面的不足,藉由結合性平三法引入各部會資源,只要與性或性別有關騷擾均可適用,讓保護範圍完整包涵性別暴力騷擾;性平三法原本就有即時糾正及補救規定,若情形未改善,專法亦有設計針對反覆、持續性騷擾之警察即時介入措施(即時制止、查證身分、保留證據、製作書面記錄等),以達約制成效;涉及糾纏犯罪並有保護令機制及預防性羈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保護更全面。
五、案件分流、落實執行:
其他各種暴力事件應分流處理,警察也一直在依現有法令處理:受理各種案件都一樣會釐清動機、查明關係、確認法令,不會有漏接問題。專法回應社會輿論訴求,以預防類似「世新女大生遭追求者砍殺」反覆、持續騷擾案件再發生,對於隨機殺人或擄人、家庭暴力、親密關係等各類型暴力、騷擾案件,並運用現行刑事、行政法令,結合部會力量,縝密對應,積極防治,以建構婦幼安全生活空間。
立委版本跟蹤、騷擾涵義過廣,各種騷擾損害法益不同,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政不法、民事侵權,因危害程度不同,介入手段也不同,並涉及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平三法等相關法令的優先順序適用問題,不可能全部納入一部法處理。